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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答疑038】菏泽市牡丹区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实施主体牡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办机构牡丹区行政审批局
共同实施部门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公开
法定时限15工作日承诺期限10工作日
咨询电话0530-7381016投诉电话0530-7381000


是否可以在线申报
受理地点、时间受理地点:牡丹区昆明路与八一路交叉口东南角牡丹区政务服务中心  受理时间:"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节假日除外)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节假日除外)"
  •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经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三十七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原文下载地址:
2."第七条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九条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六)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
原文下载地址:http://zizhan.mot.gov.cn/zfxxgk/bnssj/zcfgs/201604/t20160425_2018199.html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受理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第三十七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条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材料形式材料必要性备注下载样表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纸质 原件2份必要
负责人身份证明证照批文原件1份 复印件2份必要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证照批文原件1份 复印件2份必要
委托书纸质 原件2份必要
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证照批文原件1份 复印件2份必要
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纸质 原件1份 复印件2份必要
与业务相适应专业人员的身份证明证照批文原件1份 复印件2份必要
与业务相适应专业人员的专业证书证照批文原件1份 复印件2份必要
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纸质 原件2份必要
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证照批文原件1份 复印件2份必要
  • 办理流程
外部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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