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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答疑037】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实施主体 |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承办机构 | 菏泽市行政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公开 |
法定时限 | 15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7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530-5127114 | 投诉电话 | 0530-5165808 |
是否可以在线申报 | 是 | ||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菏泽市双河立交桥东100米路南 受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 |
- 实施依据
1.第九条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六)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原文下载地址:http://fgk.chinalaw.gov.cn/article/bmgz/201212/20121290488295.shtml
2.第七条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原文下载地址:
原文下载地址:http://fgk.chinalaw.gov.cn/article/bmgz/201212/20121290488295.shtml
2.第七条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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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无
- 受理条件
1《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6年35号)第七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下载样表 |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 | 电子表格 | 必要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令[2012]第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九条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 无 |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 | 电子表格 | 必要 | 无 | |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 证照批文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令[2012]第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九条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 无 |
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 纸质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令[2012]第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九条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三)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 无 |
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 纸质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令[2012]第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九条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 无 |
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 纸质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
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 证照批文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令[2012]第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九条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五)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 无 |
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 纸质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令[2012]第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九条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六)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 无 |
-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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