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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答疑033】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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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施依据
1.1.首次申请(较大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修正)》(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正)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2.增项(较大事项):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正)第二十三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3.升级(一般事项):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正)第二十三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4.延续(较大事项):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正)第十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5.换证(一般事项): (1)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和《标准》及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符合《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颁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自2017年1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2)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第六条之规定,劳务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除外)企业资质暂不换证。 (3)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旧版建筑劳务资质证书继续有效的通知》(建办市[2016]32号)之规定,在出台新的建筑劳务资质管理政策之前,旧版劳务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除外)企业资质证书继续有效。 6.简单变更(一般事项):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正)第十九条“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7.遗失补办(一般事项):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正)第二十二条“企业需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更换、遗失补办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8.重新核定 (1)不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属于较大事项 (2)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属于一般事项 (3)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属于一般事项 (4)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属于一般事项 (5)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企业外资退出,属于一般事项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正)第二十一条:“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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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条之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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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首次申请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第二部分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首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提交一下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 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5) 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6)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7) 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 (8)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9) 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10)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11) 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12)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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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增项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第十三条第三款,《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净资产指标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77号)第一条之规定,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增加其他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提交一下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4) 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5) 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6)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 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8) 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9) 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10)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11)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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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升级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第十三条第二款,《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净资产指标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77号)第一条之规定,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同类别高一等级资质的,以及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4) 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5)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6) 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7)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8) 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9) 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10) 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11)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12)工程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13)工程合同(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复印件; (14) 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复印件(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验收的内容、验收的结论、验收的时间等内容);境外工程还应提供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 (15) 涉及到层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等方面指标,应提供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复印件; (16) 涉及到单项合同额、造价等指标的,应提供工程结算单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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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延续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第十三条第四款,《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净资产指标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77号)第一条之规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的企业,申请延续证书有效期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2)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4) 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5)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6) 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7)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8) 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9) 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10) 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11)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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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换证 (1)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换证事项于2016年12月31日前结束,自2017年1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2)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第六条之规定,劳务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除外)企业资质暂不换证。 (3)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旧版建筑劳务资质证书继续有效的通知》(建办市[2016]32号)之规定,在出台新的建筑劳务资质管理政策之前,旧版劳务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除外)企业资质证书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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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简单变更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第十三条第六款之规定,企业因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本省级区域内)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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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遗失补办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第十三条第七款之规定,企业遗失资质证书,需补办资质证书,应提交以下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4)在省级或行业报纸,或者在资质许可机关网站发布的遗失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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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重新核定(不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建市[2015]20号)第十三条第五款之规定,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中所列情形提交材料。 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二条之规定,除第一条所列情形以外的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企业申请办理资质的,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核定。应提交的材料有: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6)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7)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8)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9) 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10)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1) 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12) 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13) 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14) 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15) 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复印件; (16) 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复印件;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17) 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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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重新核定(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建市[2015]20号)第十三条第五款之规定,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中所列情形提交材料。 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该事项属于简化审批手续情况,应提交以下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3)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8)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或跨省迁出证明; (9)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 (10)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复印件; (11)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复印件;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12)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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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重新核定(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建市[2015]20号)第十三条第五款之规定,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中所列情形提交材料。 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条第四款之规定,该事项属于简化审批手续情况,应提交以下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3)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8)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 (9)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复印件; (10)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复印件;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11)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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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重新核定(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建市[2015]20号)第十三条第五款之规定,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中所列情形提交材料。 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条第五款之规定,该事项属于简化审批手续情况,应提交以下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3)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8)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 (9)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10)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复印件; (11)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复印件;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12)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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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重新核定(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企业外资退出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建市[2015]20号)第十三条第五款之规定,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中所列情形提交材料。 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条第六款之规定,该事项属于简化审批手续情况,应提交以下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3)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8)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复印件;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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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受理条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条之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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