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的出口发票目前来说有三种:增值税普通发票、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通用机打发票,今天咱们说说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事项。
目前大部分地区都已经要求出口企业开具普通发票了,那么出口企业应如何对出口货物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呢?
1.名称:
直接按与出口企业签订贸易合同的客户的外文名称填写(有的地区税局居然要求企业必须把客户的外文名称翻译成中文填开,呵呵.实务中遇到这要求的就从了吧)。
注意:该名称填写的是签订贸易合同的客户,而不是最终收货人,也不是支付货款的付款人名称
2.纳税人识别号:
老外没有纳税人识别号,不需要填写。国税公告2017 16号所要求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的规定,不适用境外企业。
3.地址、电话:
可填可不填,如果要填写的话就按销售合同上体现的的客户地址及电话填写
4.开户行及账号:
不需要填写
5.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
按从电子口岸-出口退税模块中打印的报关单上显示的商品名称填写
6.规格型号:
无需填写,若要填写,则按照报关单显示的填写
7.单位:
按报关单显示的填写。报关单上一般有2种单位,第一法定单位和成交单位,在开具出口发票时按之一填开即可
8.数量:
按报关单显示的填写,但要注意该数量要与单位对应起来。如报关单显示2个单位和数量:
第一栏显示1000千克、第三栏显示3000个。则在填开数量时应与所填开的单位对应,即若单位填开的是个,则数量必须按个所对应的3000;若单位填开的是千克,则数量必须对应1000.
若按汇总开具的,则数量直接填1,然后在开具的明细清单中详细显示
9.单价:
若报关单显示的是FOB、EXW等成交方式,则按报关单显示的单价换算为人民币金额填写;若报关单显示的是CFR、CIF等成交方式,则需要先行换算为离岸价。该单价在确认时,可以先计算出每一项的商品的离岸价销售额,然后除以数量即可算出单价。
若按汇总开具,则单价直接填该货物的离岸销售额,然后在开具的明细清单中详细显示
10.金额:
填写离岸价销售额,即报关单的成交方式显示EXW、FOB等不需要出口企业承担运输费用的成交方式成交的,直接按每一项商品的总价X出口月份1号或第一个工作日的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折算出人民币金额;若报关单成交方式显示的是CFR、C&F、CIF等成交方式的,则需要先把每一项商品的总价折算为离岸价,再乘以出口月份1号或第一个工作日的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折算出人民币金额。
注:若该商品为征税的,则在开具发票时离岸价金额需要换算为不含税金额,即用离岸金额/(1+征税税率)
对于货物金额,有时候在录入出口退税明细时,会发现所开具的发票金额会与退税系统中折算的人民币金额有差异,这是四舍五入原因造成的。这里有个开具发票的小窍门:在开具发票时,可以先进退税系统中录入外币离岸价和汇率,系统自动折算出人民币金额,开具发票时以系统的人民币金额为准即可。
11.税率:
出口企业开具出口发票时一定要注意这个税率的选择!出口发票的税率有三种选择:
一、若出口的货物符合退税,或不符合退税但符合免税政策,则在开具发票时直接选择0%税率(有一些地区税局要求选择“免税”,可以先跟各自的税局确认)
二、若出口的货物出口后在开具发票时已经明确是要征税的,如被取消退税率的商品(特殊商品标识为1),这类货物在开具发票时直接选择货物的适用税率
三、若出口的货物,出口后还没有确定是不是退税、免税或征税的,那么在开具发票时暂时选择0%税率即可。
12.税额:
若税率选择的是0%或免税,则税额栏会显示“***”即无税额
若税率选择的是货物的适用税率,则税额栏会显示该货物的税额即销项税额
13.备注栏:
需要把合同号、成交方式、贸易方式、运保费、汇率、货物总价、目的港、运输单据号等在备注栏显示。
另外注意开具时间:一般来说需要在出口当月开具,但如果当月无法取得报关信息的或确定不了出口日期的,可以在次月开具。但是这个开具时间也需要跟各自的税局落实好,有的税局就不允许跨月开具,甚至有的税局还要求必须提前开具出口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