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一家生产型出口企业,在确认收入时我们是按照收到报关单的日期,还是按出口日期确定?汇率是按确认收入的当月1日的外汇牌价来记账吗?
关于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2013年12号公告规定,对生产型企业,企业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
对外贸型企业,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提醒您注意,第一是按会计规定做销售,不是按税法规定;第二,由出口次月改成按会计规定做销售次月,放宽了申报期限。因此,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是确认出口收入的准确时间!
2、《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以上理解,自营出口应以确认已报关、取得运输单据或已经向银行交单作为确认销售收入实现的时间;委托出口的,应以确认已报关、取得委托出口相关单据或已经向银行交单作为确认销售收入实现的时间。企业先收汇后发货的,以确认发货时间作为收入实现时间。
3、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4、企业要在出口当月记销售账。这是一个起码的规范。在现实中有更多的生产企业滞后一段时间才作出口货物的纳税申报,这当然违背了会计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也违反了以上退税法规,这么作有什么后果?
后果就是: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据《税收征管法》第62条进行处罚。
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还有一个问题,有的会计可能说,拿不到报关单,不能及时确认收入!大白菜可以告诉你一个方法,可以在外汇监测系统下的“贸易信贷与融资报告”模块中的延期收款报告新增功能中查询出口报关单结关信息,其中有出口日期字段,可以查询到准确的出口日期。
6、最后补充一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规定,出口企业从2014年1月1日起,在退税申报软件中只按照单证齐全数据进行申报,无需做单证不齐申报。因此,企业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在出口以后的月份的账面和纳税申报系统里按出口所在月份的汇率确认了收入,但可能在以后若干月份单证收齐以后,才进行退税申报。此时,在退税申报系统中的汇率应该填那个?答案是:应该填原来确认收入时的汇率,这样才不会出现差错。申报退税月份同步生成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也是按此销售收入的数据自动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