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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什么是虚开发票?虚开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新法会计不用再“背黑锅”

什么是虚开发票

虚开发票是我国刑法中明令禁止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发票具体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两大类,因此虚开既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骗取出口退税、虚抵进项税款等行为,也包括虚开普通发票以虚列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等行为。

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文件。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还于2014年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专门明确了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这是最标准的答案,写的很明确,但还是有很多前辈一个接一个的前赴后继,果然最赚钱的方法都写在刑法里,收手吧老板们!

虚开发票定罪量刑标准

虚开发票定罪量刑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3、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标准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开普通票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 》第二条 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一条之一:[虚开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虚开普通发票罪,是指以虚假的手段,开具普通发票的行为。虚开普通发票罪的构成要件是: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普通发票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普通发票。发票是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劳务或接受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开具、收取的收付凭证。发票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原始证明,具有法律证明效力,是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只有填制合法、真实的发票,会计核算资料才会真实可信;再次,发票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不仅为计税基数提供了原始可靠的依据,还为计算应税所得额、应税财产提供必备资料。

虚开普通发票的危害性显而易见,规定为犯罪是完全必要的。发票分为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业发票。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


做会计的都知道,虚开发票是犯法的,尤其是被动虚开发票,很头痛;但今天有一个重大的消息要通知各位,最高法明确了:不以骗税为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罪!对于会计行业来说将是一个重大利好,看看最新案例大家就知道了。

会计不用背锅了,虚开发票新案例

对不以骗税为目的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罪还是无罪?此前虽然有很多判例和文章,甚至最高法的个案批复认为是无罪,实践中仍不缺乏有罪判例,司法实务裁判不一这是因为缺少一个公开权威的指引。2018年12月4日,最高法对外公布了一批典型案例,提到了这个问题,相信以后能少点争议。

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一批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在这六件典型案例中,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对于指导全国法院在司法审判中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以发展的眼光看待民营企业发展中的不规范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阅读今天的案例之前,先看看以前的案例: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以骗税为目的,有罪无罪?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定性:

一、无罪 案例:(2016)川刑终113号

案情简介:被告人李某甲为某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李某乙担任会计。2012年4月,李某甲将其在该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何某甲和某公司。2012年5月,某煤矿停止生产,剩有余煤2千吨左右。丰源集团制作了假工资表要求李某乙开具增值税发票,李某甲要求李某乙照办。2012年5月-9月期间,李某乙以煤矿企业的名义,向丰源集团开具了增值税发票38份,发票金额4148258.4元,增值税额602738.4元,丰源集团全部申报认证抵扣,煤矿公司如数缴纳增值税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无偷、骗税目的,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虚开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论处,二被告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后公诉机关提出抗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驳回抗诉。类似无罪案例:(2015)泰中刑二终字第00150号

二、有罪 案例2:(2016)赣07刑终219号

案情简介:2011年11月至2012年3月,被告人吕小红在担任赣州中橙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橙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为虚增中橙公司销售业绩,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中橙公司向深圳市汇佰瑞科技有限公司(含深圳市汇佰瑞科技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天津市紫瑞和商贸有限公司、珠海经济特区唐玛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渔阳嘉合商贸有限公司四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44份,金额合计11,959,227.48元,税款合计2,033,068.52元,价税合计13,992,296.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为虚增公司销售业绩,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抵扣税款发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

被告人吕小红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 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

类似有罪案例:(2013)安中刑二终字第189号。

【基本案情】

2004年,被告人张某强与他人合伙成立个体企业某龙骨厂,张某强负责生产经营活动。因某龙骨厂系小规模纳税人,无法为购货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张某强遂以他人开办的鑫源公司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2006年至2007年间,张某强先后与六家公司签订轻钢龙骨销售合同,购货单位均将货款汇入鑫源公司账户,鑫源公司并为上述六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3张,价税合计4457701.36元,税额647700.18元。基于以上事实,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裁判结果】

某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张某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张某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张某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检察院未抗诉。某州市人民法院依法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张某强以其他单位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由该单位收取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某州市人民法院认定张某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适用法律错误。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并撤销某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该案经某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后,依法宣告张某强无罪。

【典型意义】

本案张某强借用其他企业名义为其自己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虽不符合当时的税收法律规定,但张某强并不具有偷逃税收的目的,其行为未对国家造成税收损失,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一审法院在法定刑之下判决其承担刑事责任,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虽然对于本案判决结果,被告人并未上诉,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基于刑法的谦抑性要求认为,本案不应定罪处罚,故未核准一审判决,并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最终,本案一审法院宣告张某强无罪,切实保护了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将国家领导的指示和《产权意见》关于“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发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的要求落到实处。本典型案例对于指导全国法院在司法审判中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以发展的眼光看待民营企业发展中的不规范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实务中虚开发票的原因到底是什么,会计人要如何才能避免

很多时候,虚开发票被查处,都是会计人被背锅,因为真正做这些事的人是咱们会计,但是为什么出事的时候是会计人呢?通过阅读分析上百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判例并结合个人经验,将被告人的“虚开”原因主要集中归纳如下:

(1)纯粹为了抵扣、骗取税款,在该类型案例中,相当部分被告人以销售发票为业;
(2)平账;、
(3)为虚增营业额,扩大业绩,用于上市、招商、贷款等商业目的;
(4)赚取开票费;
(5)为提高业绩以能开票作为优惠条件;
(6) 自身无法开票影响业务开展,找他人代开。

虚开发票始终是不好的,会计人要杜绝这样的行为,为了安全起见,什么样的虚开行为都不能有,对于那种想弄虚作假的老板,你最好早点告辞,拿着这份工资不容易,财务人上有老下有小,安全最重要。

对于财务人的法律保护,政策越来越多了,看看财政部最新修订的会计法,就明确了绝不让会计惨做背锅侠。

财政部文件通知:会计人不用背锅了

6月财政部发布关于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重点问题征询社会意见的通知,本次《会计法》修订的意见建议总共有10条:其中重点在于文件的第八条和第九条:会计法律责任问题和会计违法处罚问题,主要讲述企业违法,会计人被动在老板指使下违法,谁该承担责任,同时强调会计人的信用问题,以及违法的处罚标准。

本次征询内容共10条,以上2条为位重点内容,下面给大家做相应解读。

会计法修订;以后财务人再也不用背锅了,谁违法谁负责!

第八条:会计法律责任问题

现行《会计法》存在违法责任界定模糊且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一般会计人员等会计行为主体对各类会计违法行为应当承担哪些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是否应在《会计法》中引入会计民事责任,以及各类会计行为主体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如何规范委托第三方进行代理记账的会计行为,以及各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会计人现阶段遇到最大的两个大问题:

1、工资固定不高,出了事情第一个出来承担责任;什么事情都是听从老板的吩咐,做凭证都是也是根据上级的要求,没有业绩奖金,承担的法律风险最高,出了是事第一个找的就是会计。

2、被税务稽查,证明自己很难;大部分企业会安排会计人做假账,销毁凭证、会计账簿、买卖发票等违法工作,自己没办法不做,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更何况你拿别人的钱不把事情办好能说得过去吗?但是一旦出事了,却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受人指使的。毕竟是由会计人亲自操作的,想证明自己只是一个执行者,而不是主导者,很难!

一句话总结:会计人工资低,拿着卖白菜的钱操着卖白粉的心。

政策解读:

会计人的安全这一块得不到保障一直是个大问题,但是最新的会计法修订提出了这一点,将责任划分明细出来,主导者会受到该有的处罚,被动者有相应的处罚,将承担责任这一块明确,以后不再是由财务人背锅。

建议改善方法:

财务人违法由企业单位负责人承担责任。若企业单位负责人能证明财务人属于私自操作违法且由财务人承担责任,财务人违法应逐级追究责任,下级能证明是由上级授命违法的由上级承担法律责任,上级能证明下级私自操作违法的由下级财务人承担法律责任,保障各方面的公平。

二,给会计人增加免责条款,同时加大对会计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惩处力度。

第九条:会计违法处罚问题。

现行《会计法》存在法律约束力不够的问题。应如何在《会计法》中科学合理确定会计违法处理处罚标准?可否将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与违法单位的资产、收入、利润或者与违法金额挂钩?应如何在《会计法》中就建立会计违法行为的信用惩戒制度作出规定?

关于承担法律责任的方面,第九条和第八条内容部分相似:

一方面是对会计人建议处罚标准,将会计违法和企业建立相关性,大家暂时可以这样理解,会计人违法后,不仅会计人会受到处罚,企业可能也会面临相应处罚,如果企业有相应证据证明是会计人员私下操作违法,企业可免轻处罚,这样一来企业负责人就不再轻易安排会计人做假账毁凭证等行为了。

根据新《会计法》,“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新会计法对财务人的约束

看看这些对比,最严重的问题就是会计人一旦违法,有可能终身禁业,再没有机会从事会计,今后的会计法修订完成后对会计人的安全大大保障了,这样会计人就不用再担心保不住饭碗了。

关于提高会计人的信用方面:

本次会计法修订征询意见第九条中还提到?应如何在《会计法》中就建立会计违法行为的信用惩戒制度作出规定?这一条内容其实对应财政部的另一份文件《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早在今年4月,财政发布文件《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文件明确,建立严重失信会计人员“黑名单”制度:

将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违法行为的会计人员,作为严重失信会计人员列入“黑名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对于严重失信会计人员,依法取消其已经取得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支持用人单位根据会计人员失信的具体情况,对其进行降职撤职或解聘。

总结:会计法不断完善,最重要的一点是能保障会计人的安全问题了,只有在保障好会计人的自身安全情况下,才能在企业,在行业越来越有信心做好工作,同时也是为了更好的建立会计人诚信制度,辅助相成;这次国家重视了会计人的法律安全问题,告诉所有会计人未来还是有希望的。

会计法建议与提醒

今后对会计人的要求更加严格,强化会计职业道德约束,加强会计诚信教育。

政策十分明确,会计人必须坚守诚信,绝对不允许做假账、虚开发票、帮助企业逃税漏税,将会计职业道德作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大力弘扬会计诚信理念,不断提升会计人员诚信素养。

还有做假账行为的企业和会计们,该收手了。

建立会计人的诚信档案,对严重失信会计人员降职、解聘,甚至禁业!

对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违法行为的会计人员,作为严重失信会计人员列入“黑名单”。

对于严重失信会计人员,依法取消其已经取得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支持用人单位根据会计人员失信的具体情况,对其进行降职撤职或解聘。

这一点非常重要哈,一定不要做触碰红线的事情,否则这辈子就远离会计行业了。想做好会计工作,了解会计行业最新资讯,可以添加微信公众号会计说(ID:KuaiJiShuo)即可了解新消息。

对会计法制度的建议以及对会计人的提醒:

1、将财务人违法追究到企业、单位具体负责人头上,涉事人员追责到底,而不只是会计人,从上级到下级CFO、财务经理、财务主管、财务专员、出纳会计等细则到底,这样才能减少大家违法的概率;

2、将证明落实到相关负责人身上,各岗位保留好相关证据,包括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保留好可证明材料,一旦违法,上级能证明下级属于属于违法私自操作得,由财务人承担;下级能证明属于上级授令操作的,由上级承担;

3、不听会计劝阻,继续以上违法行为的公司和企业,最好尽早告辞!会计也是有家有室的,操着卖白粉的心,拿着卖白菜的钱,谁又容易了?

4、税务政策目前正在整顿行业,提升各企业税务规范、从业人员的工作素质,需要大家全力配合,一起清除不法分子,小会计不要跟着老板一起做犯法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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